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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中、小学,托、幼园所,社会力量承办小区住宅配套中、小学及托、幼园所非地段生(幼儿),根据本校教育教学成本,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提出收费标准,报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准。
  社会力量承办小区住宅配套中、小学及托、幼园所地段生(幼儿)按市统一制定的公办学校(幼儿园按评估类级标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职业高级中学、中专、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校的学费、实验实习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学杂费按附表规定标准范围提出,报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准。
  (四)学生普通宿舍或达到公寓式宿舍的住宿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标准范围提出,下浮不限。
  (五)报名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人10元。
  社会力量教育机构应按“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收费。
  三、教育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亮证收费。教育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必须按实填写《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教育教学成本测算表,经社会力量办学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换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四、教育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及学习用品;不准为学生代办保险;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代学生购买(订做)校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不得通过教育机构“搭车”收费。
  五、代收费实行“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制度。每(学)期(年)结束前一周,应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收费收支情况。
  托、幼园所膳食按日计算,每月结算,并及时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六、在正常教学计划外组织学生开展郊游,观看展览和电影,或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各种活动时,每次可按实收取活动费。活动结束后,活动费的收支账务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和学生,接受监督。不开展活动不得收取活动费。
  七、教育机构学历教育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非学历培训,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八、教育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托、幼园所应以月收费;中、小学应以学期收费;其他举办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教学班,应以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月、学期或学年收费,对生活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分次收取学(杂)费或减免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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