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穗价[2001]66号 2001年6月12日)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学校:
为加强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
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收费项目。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收费项目分为应收费和代收费两大类,具体列明如下:
(一)非学历教育应收费项目有学杂费、实习费、住宿费、报名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资料费、手册证书费。
(二)中、小学校应收费项目有杂费或学费(高中学校)、住宿费、报名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资料费、手册证书费、练习本费、体检费、军训费、校服费、定额以外的学生生活用电费。
(三)职业高级中学、中专学校应收费项目有学费、实验实习费、住宿费、报名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资料费、手册证书费、练习本费、体检费、军训费、校服费、定额以外的学生生活用电费。
(四)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班应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报名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手册证书费、体检费、军训费、定额以外的学生生活用电费。
(五)托、幼园所应收费项目有保教费、假期留园费、空调费;代收费项目有膳食费、体检费。
以上收费应以学生实际发生的项目收取,未发生的项目不得收费。教育机构不得擅自立项收费。
二、合理制定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小学教育,托、幼园所收费标准应按教育教学成本制定,其他教育机构收费标准应按附表规定的范围内制定。
教育教学成本的内容包括:教职工工资和补助,教职工福利、奖学、助学金,社会保险费,校舍、场地租赁费,自建校舍的折旧,教学设备折旧费,教材费,公务费,杂费,业务费,办公用水电费,招生广告费。
(一)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由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本机构办学条件、师资状况、生源状况和办学成本(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并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按规定的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标准,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