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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创建社会建设示范区活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辽宁省创建社会建设示范区活动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5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制定的《辽宁省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一年六月二日

辽宁省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大力推进社区建设,从2001年起,在全省范围开展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为依据,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00)27号)、《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0)69号)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精神,通过创建活动,调动各方面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培养一批不同层次的先进典型,推动全省社区建设的全面发展。
  二、创建示范区标准
  (一)城区工作标准
  1.党委、政府重视。(1)区成立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2)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定期召开社区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指导工作;(4)确定社区工作者补贴、办公经费和基础设施的标准,区对社区在财政上保证一定投入;(5)制定社区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并贯彻实施;(6)民政部门在推进社区建设中发挥参谋助手、组织协调和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2.坚持社区自治。(1)明确社区自治职能,包括民主选举权、事务决策权、日常管理权、财务资产自主权、不合理摊派拒绝权、内外部监督权;(2)指导社区建立完善组织体系,理顺区街与社区的关系,规范社区运行程序,完善社区制度建设。
  3.明确社区协管职能。(1)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社区内最低生活保障、优抚救济、婚姻登记等工作;(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3)协助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对社区内的建筑工地和违章建筑实行监督管理,对树木、绿地、道路实行监督、养护和管理;(4)协助环保、房产部门对社区内的三产小门点“开窗”、“开门”的管理以及噪音、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5)协助城管、环卫部门对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建筑装修垃圾进行监督和管理;(6)协助公安、司法、综合治理部门对社区内的治安、人口(包括流动人口)、防范工作进行管理,做好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7)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社区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8)协助劳动保障、社保部门做好社区内下岗职工登记和再就业工作,做好社会保险工作;(9)协助武装部门做好社区内的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兵员、动员潜力调查工作及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10)协助房产部门做好社区内房屋出租、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11)协助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服务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12)协助卫生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教育及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疫情处理进行监督管理;(13)协助精神文明办做好社区内文明单位和文明市民的评选推荐工作;(14)协助爱卫会做好卫生单位和卫生社区的建设工作,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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