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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七、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履行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资金付款保函、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申报手续。取得计划立项、土地使用许可、施工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严禁任何部门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对于未严格履行基建程序和申报手续不齐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工程施工。违法违章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予以停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和规定的合理工期。
  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严格招投标监督管理,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必须100%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必须100%公开招标。
  九、建立健全对投标重大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考核管理。凡本市、中央在京以及外地进京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企业经严格核定资质后,方准予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投标活动。为提高本市工程建设质量,近三年内获得省(直辖市)优质工程的企业,优先考虑承建一般建设工程投标;近三年内获得国家鲁班奖的企业,优先考虑承建国家重点工程和北京市重点工程投标。
  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将限制或取消在京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
  十、严格工程施工总分包责任制。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全部工程项目,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及现场管理依照承包合同向建设单位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通过招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单位必须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不得将工程再行分包。
  十一、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所有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牌、封闭围挡、硬化道路。生活、卫生、安全设施齐备、物料堆放整齐、场容场貌整洁。严格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对达不到要求的,按北京市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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