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1年6月12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意见如下:
一、首都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关系到首都的形象和社会稳定,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力求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规划一流、设计一流、施工一流、环境一流。
二、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政府行政领导人和主管部门领导人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凡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按规定可以暂不成立项目法人的,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规模、性质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资质进行审查,凡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不具备资质条件又不委托中介机构的,不批准工程项目开工。违章开工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进一步建立承建单位领导人工程质量责任制。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承建单位工作过失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承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五、强化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市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重点加强对政府全额投资和政府参与投资工程项自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批准开工。建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赔偿制度,因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制度。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监理,并对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未按规定委托监理的,主管部门不予进行设计方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