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遵照《
环境保护法》关于“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坚持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重要指示,切实把保护环境列入各级政府的主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环保目标任期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狠抓措施,定期检查落实。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局面。
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治理技术示范工程列入到重大建设投资计划,并确保落实。
建立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公布制度,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布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结果。真正把环境保护作为考核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针,将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作为要素参与综合平衡,把保护环境与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机结合起来,使环境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人口计划、生态建设规划互相衔接、互为补充。
建立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政府要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国土整治与资源开发、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不得实施。
建立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市政府要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重大决策项目环境影响的程度和采取相应环保措施的可行性,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等要经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预审。
建立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对与环境有关的决策进行会审,通报重大决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环境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努力提高环境与发展密切结合的组织程度。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市政府要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与发展决策,通过召开公众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机制,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了解环境与发展决策内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立法手段使公众参与得到法律保障。
建立有关环保的重大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对环境与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舆论的监督。依法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立流域、区域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流域、区域环境保护问题,制定有利于流域、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协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利益关系,促进流域、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以东江流域水质保护作试点,从环境保护成本的分担出发,建立上、下游地区之间的环保补偿机制。从流域所在市的年度财政收入中每年提取3~5%,由流域内地方政府和共同上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管理机构,专门用于本流域的水质保护,包括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营造生态林等,对流域水质联防联治。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逐步推广到全省各大流域。
(三)健全环保投资机制,拓展投资渠道,增加环保投入
环境保护计划、规划的实施,必须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全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要从“九五”的约1.8%逐步提高到“十五”的2.5%。要实现以上环保投资比例,必须要确保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畅通,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及引进外资等方面的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确保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