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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

  继续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积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十五”期间要再创建若干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重点抓好环境问题突出的广州、东莞两市的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广州、东莞两市的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各市、县要抓2~3个重点市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步伐;强化城市环境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控制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新增的机动车排气达标率达100%,制定严格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加强在用车排气污染的年检和上路抽检,强化在用车监督管理,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清洁能源汽车,确保全省城市机动车尾气达标率在2005年达到90%以上。
  (三)工业污染防治
  工业污染防治要依靠科技进步,与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相结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推动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有效利用能源、资源,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
  新、改、扩建和技改项目技术起点要高,要采用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重点抓好电力、建材、化工、造纸、冶炼、制糖、食品发酵、电镀、纺织印染、制革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治理,各市县要对本辖区污染负荷前10位的企业进行重点控制,在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现污染物排放的全面达标。列入省重点整治的工业污染源,各地要强化监督、管理,并逐步安装重点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
  污染严重、没有治理价值或布局不合理的企业,特别是明令关闭的小煤矿、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水泥厂、小玻璃厂以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取缔、关闭的“十五小”企业要坚决取缔、关闭,并防止死灰复燃,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大气污染防治要与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相结合。优先发展水力、风力、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能等能源。在全省范围内严禁新建单机容量小于12.5万千瓦的燃煤和燃油机组,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酸雨控制区城区、近郊区不再规划、建设新的燃煤、燃油电厂。新建和在建燃煤燃油电厂,必须配套脱硫设施,现有燃煤燃油电厂,要限期配套脱硫设施,2005年前完成广州发电厂、广州黄埔发电厂、广州员村热电厂、广州恒运电厂、深圳西部电厂5#、6#机组、韶关发电厂、东莞沙角发电总厂A厂、南海发电A厂、湛江发电厂一期、汕头华能电厂二期等电厂的脱硫设施,在2010年前现有燃煤燃油电厂全部要采取脱硫措施。限制含硫量高的燃料,2005年酸雨控制区燃煤和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其它地区燃料含硫量均控制在1.0%以下。
  (四)生态环境保护
  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滩涂红树林的保护和建设,扩大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范围。加强对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农药、化肥、农膜、集约化畜牧业废弃物污染的控制,控制水土流失与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使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得到控制。
  结合国家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以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为基础,实行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重点要做好珠江口和大亚湾近岸海域水质保护,在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工程的基础上,要对面源污染实施控制,使沿海农业、水产养殖业引起的面源污染有显著的减少,同时禁止垃圾倾倒海洋,保护海岸带和近海的生态环境。2005年前,主要商用港口和一二级渔港要建立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船舶含油污水要集中处理,大亚湾还要重点结合南海石化项目的建设做好环境监控。
  建设沿海防护林体系和海洋自然保护区,抢救一批珍稀物种和珍贵的渔业资源,加强现有的红树林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海洋资源保护与管理,控制乱围垦、乱填海、破坏浅海滩涂自然湿地,控制掠夺性捕捞,防止海洋资源进一步衰退,促进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政府环保目标任期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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