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对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财政厅为成员的辽宁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同编委办、财政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认真研究和切实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协助本级政府扎实有效地推进综合执法工作。要加强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文化、农业等领域的综合执法模式,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有关部门要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大局出发,认真研究改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行政管理的方式方法,加强同综合执法机构的配合协作,积极支持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上级有关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综合执法试点。
三、规范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保障执法经费
各试点市要建立精干、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一般不再新成立专业执法队伍和部门执法队伍。要尽快解决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不符合国务院通知规定的问题。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其机构可在限额内列入政府机构序列。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已设置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的要立即纠正。
综合执法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按照编委核批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人员和公用经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综合执法机关的开办经费、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定。对现有综合执法机关存在的经费不足问题要尽快解决。综合执法机关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不得将办案补助费与罚没款上缴数额挂钩。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综合执法机关要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做到行政执法权限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责任明确清晰,行政执法依据法定,行政执法程序公开,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序、高效运行。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尽快解决执法人员素质不适应综合执法需要的现状,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保证执法人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