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6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精神,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和省财政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我省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查。1999年以来,我省大连、沈阳、营口等市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同意,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在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城市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不够、机构编制不规范、办公经费不足、执法人员素质不适应综合执法需要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重大意义的认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能够从体制上根除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职权交叉、执法扰民等问题,从源头上制止因随意执法、越权执法而带来的腐败行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行综合执法,可以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形成精干、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对于推进市县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各级领导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刻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决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扎扎实实地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此,要求试点单位的综合执法要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杜绝权力和利益挂钩,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及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