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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后有关计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或无法识别相关通行凭证入口信息后车辆通行费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高速公路
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后有关计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1]123号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各高速公路公司:
  近两年,我省不少高速公路收费先后采用了智能卡(IC卡)计费的收费方式。采用智能卡(IC卡)计费有利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有利于提高车辆运行速度和计费的准确性,但是对该卡丢失后如何赔偿和如何计费,有的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引致群众的投诉。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的收费行为,现就智能卡丢失赔偿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收费统一采用入口发卡、出口缴费的方式。凡实行智能卡计费的高速公路,车主(驾驶员)在入口处领取的缴费智能卡(IC卡)是缴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合法凭证。车主(驾驶员)在入口处免费领取计费智能卡(IC卡),在出口处按智能卡(IC卡)的记录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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