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倡导清廉的社会风气,遏制并惩治违规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行为,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等。
第三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和对外交往中,不准接受下单位或个人的“红包”: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不能判断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包括亲友赠送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应一律予以拒绝。对不能拒收的“红包”要按规定及时登记上交。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上交,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责任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接受“红包”不满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接受“红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查看或开除党藉,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多次接受、赠送“红包”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与该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应当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