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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2001修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农田水利经费的10%至20%;
  (二)水资源费的2%至10%;
  (三)水土流失地区的扶贫资金、农业发展基金的2%至5%;
  (四)依法收缴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水土资源调查评价,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规划、管理、宣传教育、新技术推广、专业人员培训等,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林田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通过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兴修水利,修建梯田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第十条 在风沙区治理风沙危害,应当坚持沟、渠、路、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开发水源、营造林网林带、平整土地、放淤压沙等措施,建立农田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烧山开荒或违法毁林;
  (二)毁坏梯田地堰;
  (三)在水库最高蓄水位以上面向库区的斜坡面上开荒、挖沙、取土、采石;
  (四)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在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域内饲养牲畜,实行圈养,禁止放牧。
  第十二条 荒山、荒沟、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统一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可以由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治理;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形式经营治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将荒山、荒沟、荒滩使用权承包、租赁给集体、联户、个人开发治理。承包、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第十三条 承包、租赁使用权开发治理荒山、荒沟、荒滩,应当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签订开发治理合同,明确治理范围、治理标准、治理期限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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