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班子战斗力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政治素质高,年龄、文化结构科学合理,100%参加社区工作者专业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具备本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班子成员工作协调团结,有较强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在社区威信较高,社区成员满意率达95%以上。
4.服务设施完善。各社区干部补贴和办公经费符合《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社区办公用房面积全部达到50平方米以上。每个社区均建立一站三室(即服务站,文化活动室、警务室、医疗卫生室),水、电、供暖等基础设施完备;电话、电视、录放、照相等办公设备齐全,并实现微机化管理;有固定公示栏、阅报栏、宣传栏,有社区居民户外活动场地。
5.工作成果显著。社区自治有突出成效。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社区服务求助体系完善,实现城市低保服务、再就业服务、医疗服务、家政服务、法律服务等进社区,服务设施配套,服务项目齐全,社区居民生活方便。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明显,社区氛围浓厚,共驻共建有成效。社区环境达到“绿、静、美、安”标准;全年无入室盗窃、入室抢劫、机动车被盗案件,无矛盾纠纷激化,无群体上访,无法轮功习练者,无计划外生育;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都得到有效保障;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有效管理社区内暂住人口;居民意见能够切实得到解决,能全面协助党委、政府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评比方法
全省社区建设示范区创建评比活动每3年开展1次,实行动态管理,由省民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具体程序为:
1.申报。参加社区建设示范创建评比的区,由所在地的市民政局负责推荐;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并附有检查验收和开展社区建设的简要情况说明材料。
2.评审。由省民政厅负责对各市推荐上报的候选区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3.确定。省民政厅根据客观检查评估的结果,对照示范标准,确定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在评估过程中,对经济基础。工作条件较差的地区评比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命名。凡符合标准的区,由省政府授予“全省社区建设示范区”牌匾。
5.管理。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省民政厅对“全省社区建设示范区”进行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问题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整改期间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全省社区建设示范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