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辽宁省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5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制定的《辽宁省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6月2日
辽宁省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大力推进社区建设,从2001年起,在全省范围开展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为依据,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00]27号)、《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0]69号)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精神,通过创建活动,调动各方面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培养一批不同层次的先进典型,推动全省社区建设的全面发展。
二、创建示范区标准
(一)城区工作标准
1.党委、政府重视。
(1)区成立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2)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定期召开社区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指导工作;
(4)确定社区工作者补贴、办公经费和基础设施的标准,区对社区在财政上保证一定投入;
(5)制定社区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并贯彻实施;
(6)民政部门在推进社区建设中发挥参谋助手、组织协调和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2.坚持社区自治。
(1)明确社区自治职能,包括民主选举权、事务决策权、日常管理权、财务资产自主权、不合理摊派拒绝权、内外部监督权;
(2)指导社区建立完善组织体系,理顺区街与社区的关系,规范社区运行程序,完善社区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