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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产品登记文号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产品登记文号管理办法
(牧饲字[2001]12号)


伊犁州、各地(州)、县(市)畜牧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畜牧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 产品登记文号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的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养性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微量物质,包括:微生物制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电解质平稳剂、着色剂、调味剂、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中草药添加剂等。
  本办法所称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到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虫类药、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饲料产品使用的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中所列的品种。
  第四条 自治区、地州(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饲料管理机构负责饲料产品登记文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生产饲料应向生产所在地饲料管理机构领取饲料产品登记文号申请表,向自治区饲料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申请核发饲料产品登记文号。
  第六条 企业申请产品登记文号,应在地州(市)饲料管理机构指导下,向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一)登记文号申请表;
  (二)饲料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三)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名称、含量;
  (四)生产工艺;
  (五)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自检报告和法定饲料质检机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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