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
省会部分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
(冀政办[2001]14号)
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2000年冬季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冀政[2000]41号)和《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现将2001年省会部分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下达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今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落实国家“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服从党、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大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分配工作。
一、严格落实安置计划,保证省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的安置计划,是根据《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本着均衡负担原则,依据省会城镇退役士兵资源和各单位职工总量、经济效益等情况,并充分考虑党政机关、科研院所、事业和企业单位的不同性质,经过多次综合平衡后形成的政府指令性计划。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拖接收,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今年省会中、省直单位退役士兵的安置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政府指令性分配为主、安置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安置指标的30%由用人单位挑选,70%由政府安置部门统一分配。各单位要按照下达的自选指标列出名单,于6月15日前报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逾期不报的,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
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分配时根据个人志愿,优先安排。对伤残退役士兵各单位要合理负担,妥善安置。
凡在职(岗)入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并往其他单位的,由新合并的单位接收安置;原单位已倒闭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统筹安置,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安置部门统一安排。凡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或申请接收外单位在职(岗)入伍人员的,不得占用省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非2000年冬季退役的士兵,不得进入中、省直单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