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员:郭成奎(建设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陈英松(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处长)
潘伟堂(建设厅纪检监察室主任)
委员:李鸿辉(建设厅基建处处长)
杨细平(建设厅城乡建设处处长)
林伟民(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副处长)
若干专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审查组和办公室。专家审查组成员在专家库抽出组成,主要负责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材料的审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的组织、监督、协调等日常工作。
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资质就位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各地在资质就位期间是否成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工作组织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5、建立建筑业资质评审责任制。各地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除了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该规定的实施细则外,还要严格执行以下责任制度: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报送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申请报告中写上“经审核,该企业申报材料真实,各方面条件达到《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同意上报”的字样。并对其上报材料负责。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有关部门要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申请报告中写上“经审核,该企业申报材料真实,各方面条件达到《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同意上报”的字样。并对其上报的材料负责。
(2)上报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身份复印件、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并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3)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审核,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具体承担审核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