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缮制许可证——经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承办人缮制许可证;
(七)发证——发件人核准登记并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及公用分摊面积应当在申请预售前由房屋预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测绘机构先行测算。测绘机构在受理委托后10日内应当出具《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
已核准登记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因规划调整或设计变更而申请变更预售登记的,房屋预售单位应事先征得有权机关的书面批准,并委托原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
登记机关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提供的面积测绘成果进行登记记载。
第十二条 已经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请办理该地块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或先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售房单位应向购房者主动出示预售期限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应当公示并告知购房者商品房的抵押情况。
房屋预售合同签定后,房屋预售单位应在30天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办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登记机关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副本附页中详细记载房屋顶售合同登记情况。
第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90日内,预售行为即告中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及时办理预售房的产权登记手续,权属登记机关应收回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时,涉及该宗房地产已部分预售并办理合同登记的,转让各方应持项目转让合同及合法手续向原合同登记机关申办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部分预售的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自批准项目转让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预购人,预购人在书面通知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有权解除合同;预购人不愿意解除预售合同的,原合同约定的预售方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项目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