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开发资质证书》;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批文;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书》及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功能分布、装修标准、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总建设规模及申报预售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及剖立面图;
(五)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已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开户证明及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六)已制定的房屋使用公约及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并经登记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七)向境外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由市涉及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签发的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八)商品房建设项目系联建的,应当同时提交项目联建合同及联建各方认可的房屋分配清单和分配部位分层平面团;
(九)商品房建设项目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的,应当同时提交经辖区内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及已认可的拆迁还房面积及部位清单。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售登记机关不得受理预售登记:
(一)申报资料不齐或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不一致的;
(二)申报单位系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虽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但尚未取得开发资质证书的。
对不予受理的商品房预售登记业务,登记机关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手续齐备、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售房单位填写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表并申报预售资料,提出登记申请;
(二)受理收件——登记机关收件人员查验申报资料,手续齐备、符合预售条件的,收件人受理登记并出具收件收据;
(三)现场查勘——受理收件后,收件人将受理件移交承办人,承办人查验核实后,到现场查勘。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查勘情况如实填写工程建设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四)会审——根据承办人提出的意见,由业务部门组织会审;
(五)领导审批——业务部门会审合格后报局或单位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