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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二、基本医疗门诊抢救费用的结算按以下规定办理:
  1、门诊抢救的医疗费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支付的规定处理。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抢救医药费用由本人垫付,凭门诊抢救病历、检查报告、化验单、复式处方(二种以上的药品应标注每项药品的价格)和门诊发票到所属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3、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抢救后,符合住院标准的,待病情平稳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4、定点医疗机构对门诊抢救的参保人,符合住院标准的,可直接收住入院,其门诊抢救与住院视同一次住院,门诊抢救费可与住院医疗费一同结算。未收住入院治疗的,门诊抢救结束后即行结算。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统筹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非统筹地就医费用的结算工作,规范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统筹地”是指在昆明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其它省、市和地、州(市),不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
  二、参保人在非统筹地就医费用是指:
  1、因公出差或探亲休假期间,在非统筹地患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但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因患疾病在当地发生的医疗费用;
  3、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因患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4、经批准转非统筹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费用结算办法:
  1、上述范围的参保人患病在非统筹地就医,必须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县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统一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结算;在其它医疗机构就医的统一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结算。
  2、除长期在外地工作和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外,其他非统筹地就医的参保人结算医疗费用时,只能结算一所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院的医疗费单据,必须有同级医院之间或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院证明。
  3、上述范围的参保人,因疾病在非统筹地住院的,其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结算时须提供出院证明及详细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清单,否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如出具的费用清单未详细记录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须先自付费用总额的10%,剩余部分比照昆明市同等级医院平均住院费结算,超过平均住院费用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昆明市各级医院平均住院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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