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相关资料
1、恶性肿瘤必须有病理组织、细胞学诊断报告或骨髓诊断报告,若无以上诊断报告的必须具有三级甲等医院影像学诊断资料。
2、肾功能衰竭必须有实验室诊断及透析治疗的病历记录。
3、活体器官移植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详细病情证明。
4、精神病、癫痫、震颤麻痹必须有住院病史及专科诊断。
5、心脑血管疾病必须有一次住院病史或实验室确诊资料。
6、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有一次住院病史或实验室确诊资料。
7、类风湿关节炎需有确诊资料或有一次住院病史。
8、糖尿病必须有确诊资料及长期使用降糖药物或胰岛素治疗的病历记录。
9、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必须有确诊资料并有使用治疗药物病史记录。
10、肝硬化必须有一次住院病史及实验、诊断和B超诊断报告。慢性活动性肝炎必须有病毒性肝炎的病史及B超诊断报告、实验室诊断报告(表面抗原阳性及转氨酶GPT在正常值高限的三倍以上)。
11、再生障碍性贫血必须有确诊的骨髓诊断报告。
12、前列腺增生(Ⅱ°、Ⅲ°)必须有B超及专科医师诊断报告。
13、慢性肾炎必须有实验诊断报告。
14、结核病必须有影像学诊断或相应的病原学阳性检查结果。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抢救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政府令第23号),及《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释>的通知》(昆人劳19号)的规定,为了做好门诊抢救过程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医疗门诊抢救费用结算的范围:
1、门诊抢救是指参保人由于发生危急重症,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抢救。
2、门诊抢救医疗费是指参保人因发生危急重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3、《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昆政发[2001]1号)第
三条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门诊抢救结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