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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十、关于缓刑期间安排在原单位工作的人员是否参保的问题。
  单位职工因触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按有关政策安排在原单位工作的,也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发放生活费低于昆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60%的,按其实发生活费为缴费基数。
  十一、关于重特病如何结算的问题。
  为便于结算,重特病中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统一按10%执行。
  十二、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管理问题。
  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填发全省统一的资格证书;定点服务标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落款。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我市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和门诊医疗费结算管理工作,减轻患“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参保人的门诊经济负担,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病种和范围
  “特殊慢性病”的病种和范围为:
  1、糖尿病(药物依赖);
  2、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各类心脏病并发的慢性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后期;
  3、高血压(B、C组);
  4、需临床治疗的结核病;
  5、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6、类风湿关节炎;
  7、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
  8、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
  9、慢性肾炎;
  10、精神病、癫痫、震颤麻痹;
  11、支气管哮喘。
  “特殊疾病”病种和范围为: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其它病情特殊需长期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具体病种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全市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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