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病医疗统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为0-15万元。
四、关于如何执行起付标准的问题。
参保人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下述规定执行:
(1)在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
(2)在县(市)城区所在地的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由8%降为6%;
(3)在县(市)区城区所在地以外的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由8%降为5%;
(4)需转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不足8%的需补足8%的起付标准。
参保人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的30%执行。
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住院的,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五、关于参保人一次住院跨年度出院的,其医疗费如何结算问题。
参保人一次住院跨年度出院的,其住院医疗费以出院时间为结算时间。
六、关于“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优先缴足退休人员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终止时,应缴纳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有两项:
1、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10%×退休人数×10年计算。
2、重特病医疗统筹费。按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0.6%×人数×10年计算。
七、关于参保职工在住院期间办理退休手续其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的问题。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办理退休手续,其住院医疗费在结算时按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分段计算。
八、关于参保人在医保启动前住院,启动后才出院的,其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的问题。
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结算,即参保前的医疗费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参保后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九、关于置换安装国产(中外合资)、进口人工器官,器官购置费用如何结算的问题。
为了便于结算,参保人置换安装国产(中外合资)、进口人工器官的器官购置费,统一由个人先分别自付10%、20%,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