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昆医改[20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统一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管理办法,明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征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四个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凡过去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01年6月9日
关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的问题。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大于单位工资总额时,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月工资为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规定的月个人全部工资收入,月工资高于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低于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如何确定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的问题。
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应在扣除下列三项费用后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
2、须先由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器官购置等费用;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特病医疗统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不含自费、个人先负担费用、起付标准)的最高限额为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