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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规范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八)改进文风。撰写公文要秉笔直书,开门见山,观点明确,文字精炼,避免“八股调”,力戒冗长空洞。上报省政府和要求省政府或办公厅转发的公文,一般不得超过2000字。
  二、严格公文办理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主送省政府的文件,须经办公室(厅)统一把关,由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和联系人,送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除有明确要求的外,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对上报省政府的公文,一律由省政府办公厅封闭传递运行,不得交由其他部门人员或负责同志直接找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
  (二)各部门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省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如需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政府,对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不得隐报或掩饰。凡不按上述要求报省政府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三)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协办部门不能按时回复又未作说明的,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
  三、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一)省政府转有关市或部门办理的公文,有关市或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地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除另有办理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理或回复的,应当在办理或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
  (二)各地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或办理以省政府名义上报的公文,应当给省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要求的以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地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三)省政府办公厅在办理各地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公文时,对特急件要随到随办,按时限要求办理完毕;对急件一天内办理完毕;对一般件三天内办理完毕。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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