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规范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冀政办[200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目前,政府机关的公文、会议虽比以前有所减少,但文多、会多问题依然严重,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按规定和程序行文、办会的情况仍比较突出。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
(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明确权责,减少审批事项,纠正包揽过多的倾向。在此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把本地、本部门的发文数量减下来。
(二)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和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省政府;凡本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需经省政府审批的事项,省政府领导签批同意后,一般由主管部门发文。省临时机构成员调整,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该临时机构发文。
(三)各地、各部门接到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后,要认真贯彻执行,除确有必要外,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转发。对国务院各部门主送省政府的文件,如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由有关部门下达;需回函答复的,均由有关部门回复。
(四)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倡面对面地解决问题,提倡现场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利用各种办公手段,能够面商或电话解决的问题,就不必行文。(五)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向下行文,除有规定或特殊必要者外,一般不要抄送省政府;除重大社情、灾情和突发事件外,各县(市、区)政府、各设区市政府所属部门和省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一般不得越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省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六)非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下达通知;凡下达通知,应一次表述完整,就同一问题一般不发补充通知,特殊情况需发补充通知的由主管部门下达;凡会议已经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另行文;凡部门开会写成的会议纪要,一律不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转发;省政府和办公厅召开会议已印发讲话材料的,一般不再刊《内部通报》。
(七)省政府部门赴市、县和企业单位进行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均按规定程序报批;对这类检查评比活动,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发通知。对书报刊征订类文稿,除《河北经济日报》外其他一般不予发文。对协助拍摄影视资料片、为书刊组稿等,一般不予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