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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经营者期股的含义和实施原则
  经营者期股是指企业出资者同经营者商定的在任期内由经营者按既定价格获适当比例的本企业股份,收益延期兑现,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激励方法。经营者期股试点应坚持经营者期股必须按比例有偿认购的原则。坚持经营者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经营者权责利相结合;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大胆探索与稳妥操作相结合等原则。
  二、期股试点的范围
  期股试点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以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为主体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进行经营者期股试点,须经企业出资人或公司股东会同意。
  期股激励的对象主要是董事长和经理。
 对董事长的期股激励主体是公司股东会或出资人。
 对经理的期股激励主体是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和经理各自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契约形式明确规定。
  经过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以现金投入获得股权形成经营者群体持股。经营者群体持股比例一般为公司总股本的5%-20%。其中董事长、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经营者群体持股总额的10%以上。
  三、期股股权的形成及获取方式
  国有企业可以在改制过程中,由出资者通过协议转让给经营者持股权的方式形成期股股权;公司制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和国有股及其他股份转让的方式形成期股股权。国有股权的转让及转让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者期股的获取方式是经营者根据与出资人签订的期股认购协议,以既定的价格认购、分期补入。经营者持股的出资额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经营者所持期股份额一般以其出资额的1-4倍确定。以既定价格认购、分散补入的方法获取期股,经营者在补入所有的全部期股之前,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待全额补入后,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收益权和所有权属于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任期届满2年后,经审计合格,其股份可以出资人受让方式变现。经营者以期股股份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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