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42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吉省价农字[2001]13号 2001年6月13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632号)规定,依据国家计委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调查、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42种乙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抓紧贯彻执行。
一、此次制定公布的42种乙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自2001年6月20日起执行,望各地督促贯彻。我省已公布的甲类27种及现公布的乙类4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单位可以低于此价格销售。
二、附表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除国家计委明确单独定价外,其它均按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