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深化陕西省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政策措施
  (十二)批准的技工学校(包括省、部级及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等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培养高、中级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并赋予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技术学院主要承担高等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培养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复合型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并赋予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逐步在全省形成不同层次的集招生、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为一体的职业教育培训服务体系。
  (十三)拓宽经费筹集渠道,加大对技工学校、技术学院、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投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争取政府对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机构的财政投入,经费只能逐年增加,不能减少。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从就业经费中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补助费以及职业介绍补助费中予以经费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失业人员转业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培训经费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予以补贴。对转制后的行业办技工学校或技术学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会商-,落实原有财政拨款渠道不变。企业办技工学校在调整改制后,原举办单位应继续给予经费支持。通过资金投入,促进我省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上层次、上规模、上效益。
  (十四)实行职业资格与待遇挂钩,建立激励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机制。凡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聘任后每月应给予相应的补贴。对确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可申报享受政府津贴。
  (十五)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下达农转非指标计划时,对技术学院、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实行政策倾斜,并逐步取消专业(工种)限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招生需求。
  (十六)对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开展积极的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与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联系,把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纳入劳动力信息管理系统和就业服务范围,定期提供就业预测分析资料,进一步做好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就业指导,及时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并优先推荐就业。
  (十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2000]6号令),严把就业入口关。每年要开展两次以上大规模的企业劳动用工检查、监察活动,对已明确的90个职业岗位实行就业准入控制,严格持证上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