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
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鼠疫检疫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交通要道上设立若干固定交通检疫站。在鼠疫好发季节或发生鼠疫时,根据疫情可增设临时检疫站。固定交通检疫站和临时检疫站的设立,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修改为:“鼠疫检疫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交通要道上设立若干固定交通检疫站。在鼠疫易发季节或发生鼠疫时,根据疫情可增设临时检疫站。固定交通检疫站和临时检疫站的设立,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将第十六条:“检疫站门前应按照统一规定的要求设置‘停车检疫’的公路标牌。检疫人员必须佩戴检疫臂章或胸章,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青海省鼠疫检疫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公路检查证’,执行检疫任务。”修改为:“检疫站门前应按照统一规定的要求设置‘停车检疫’的公路标牌。检疫人员必须佩戴检疫臂或胸章,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执行检疫任务。”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