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处项目法人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泄露标底、弄虚作假搞“明招暗定”,以及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强行要求中标人分包或转包工程等行为;
(二)查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场外承接应招标投标而没有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任务;
(三)查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四)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6月底为自查自纠阶段,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要求对每一项工程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6月底以前,将自查结果报工程所在地建委。
(二)各市建委、监察局联合检查阶段:7月份为各市组织检查阶段,各地级以上市建委(建设局)、监察局和有关专业厅(局)组织检查,检查率不低于20%。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逐项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做出处理。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向省建设厅和省监察厅报告具体情况及查处情况。8月15日前各市建委及有关厅局向省建设厅报送书面检查报告和统计表(见附表一、二)。
(三)省建设厅和监督厅联合抽查阶段:9月份由省建设厅和监察厅组成联合抽查组,在各市检查的基础上按不低于10%的量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方案另行通知。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成立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建设厅厅长劳应勋为组长,省纪委常委巫颂平、建设厅副厅长郭成奎为副组长,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和建设厅建管处、设计处、城建处处长为成员。各市、县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思路,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导和组织本市(县)开展工程招投标执法监察工作,并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采取边整顿、边检查、边处理、边整改的办法。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及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和检查报告的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组织抽查的重点;在省里组织抽查时,如果发现有隐匿不报或者2001年6月底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严作出处理。
(三)加大监督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
1、要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根据《
招标投标法》建立中标报告制度,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