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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颁布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的决定

  (二十九)调整市场准入政策。创办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科技企业,投资者经批准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及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其比例最高可达80%。科技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范围可不作具体核定。允许境外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国内公民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科技企业。境外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独资兴办科技企业,可自愿选择企业类型登记注册。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50%的,可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地方优惠政策。
  (三十)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广泛吸纳各类投资者的风险资本,壮大风险投资基金,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风险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和规范管理,建立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加强对风险投资资金的监管;风险投资公司要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运作;加大对风险投资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的风险投资撤出机制,促进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行业的健康成长。
  (三十一)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市和各区县都要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大对三峡库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扶持力度。高科技人才来渝工作创业,由使用单位或当地政府提供较优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本人意愿也可以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变,来去自由”的政策。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岗位和职务等级,实行竞聘上岗,不受职数限制。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自办科技企业和中介机构,也可以到其他企业兼职。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不低于成果转让所得净收入20%的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以合作方式转化的单位,可在项目盈利后的三至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奖励成果完成人。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奖励政策。贯彻《国家科技技术奖励条例》,尽快完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在科技研究和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重大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教人员进行奖励。在“振兴重庆突出贡献争光奖”中,加大对科教兴渝方面的奖励力度。按照《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设立“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对优秀教学成果项目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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