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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颁布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的决定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推动科教兴渝战略的全面实施
  (二十五)认真贯彻落实现有政策。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颁布的支持科技、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必须切实贯彻执行。要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结合重庆实际,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推动科技、教育的发展,促进科教兴渝的各项工作。
  (二十六)改革投入方式,拓宽科技教育投融资渠道。调整非义务教育收费办法,适当提高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采取政府适当贴息方式,支持高校和市级重点示范高中通过贷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向贫困大学生发放助学贷款。大力培育和开发非义务教育市场,积极引进社会资金,投入教育事业。财政对科技的投入,要由对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重大科研项目的确立推行专家评议和招投标制。鼓励资产优良和实力雄厚的公司法人,作为统贷统还的主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符合发债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发行地方债券。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吸引市内外社会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金融部门要在结算、信贷等方面,为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通过金融创新,增加对科技开发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信贷投入。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
  (二十七)加大财政对科技、教育的投入。依法确保各级政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十五”期间,继续执行教育经费占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各区县也要逐步增加教育投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好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的有关问题。各级财政每年超收入部分(除有专项用途的收入外),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各地要继续依法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试点前的水平。市政府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各级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市级科技三项费用应不低于市级财政一般预算(除专项费用后)支出的2%;加大对技术改造的财政贴息力度。市财政每年要继续安排一定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和担保资金,支持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开发和产业化。同时,要加强对科教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使用效益。
  (二十八)进一步完善税费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研究经费,可在税前按实列支。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进口先进技术和国内稀缺设备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在国家级开发区和北部新区,经批准享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后,以股权形式获得的个人奖励,在未取得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前免缴个人所得税。单位、企业和个人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设立助学金、奖学金、科研基金的捐赠,经审核批准,允许在税前列支。高校校办产业与中小学校校办产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减免政策。从高校分离的后勤经济实体,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新建、扩建学校用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免收校舍建设的城市配套费用。高校及社会力量进行非经营性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14项规费。建立后勤社会化改革专项基金,用于高校进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银行贷款贴息。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地方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挂账,也可以作为国家股投入该项目,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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