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
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合力实施搣一号工程攠,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又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搣孵化器攠)的服务宗旨是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孵化中小型科技企业,培育科技型企业家。孵化器应为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初创阶段提供信息、中介、培训、资金、市场等综合服务,并对孵化企业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二、孵化器是面向社会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技服务机构,应具有资源集成、合理配置、机制创新的特点。创办孵化器必须具有明确的孵化培育科技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内容,有精简高效的组织机构、较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公共配套设施和设备等。
三、各区、县(市)应因地制宜创办特色鲜明的孵化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孵化器的建设,对包括土地征用、道路房屋基本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初期投入要予以落实。孵化器应以向科技经济园区和社会持续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孵化器本身也要积累发展,逐步走向自立。鼓励创建国际企业孵化器。
四、孵化器的建设模式要有所创新,要逐渐从政府主导型向企业主导型发展,向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发展。鼓励企业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各自具有的资源优势,采取多方筹资、资源折股等形式创办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形式的专业孵化器。对企业主导型专业孵化器建设,纳税地所在政府根据建设搣两港三区攠的发展重点,从所设立的专项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支持。
五、本意见所称孵化企业,是指由科技人员领办、处在初创阶段的小企业。孵化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工商登记注册,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
(二)从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