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42种乙类药品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1]126号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医疗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精神,现将乙类42种药品在我省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42种乙类药品价格,是以国家计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指导意见为基础,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邀请部分熟悉药品情况的专家论证后制定的。我省的药品经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在不突破我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二、本次公布的42种乙类药品价格,以通用名下达,除备注注明之外,不分产地、不分商品名,凡在我省辖区内销售的同一规格药品,执行统一价格。进口的同一规格药品,执行附表规定的GMP价格。
三、附表未列的其他剂型和规格,生产企业或委托经营单位应于7月15日前报我局审定。在我局重新审核公布之前,已向我局申报的,可暂按其申报价格执行,未申报的剂型和规格,不得私自作价销售。
四、附表中GMP企业是指取得国家GMP证书的企业,其产品既可执行GMP价格,也允许执行非GMP价格。未取得或无法提供GMP证书的企业,其产品执行非GMP价格。
五、部分企业提出单独定价申请,经国家计委审核,同意其实行单独定价并已公布名单(详见粤价[2001]104号文)的药品,在国家单独定价之前,可暂按其现行价格执行。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6月20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表:42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