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网同价的通知
(苏价工[2001]190号 2001年6月18日)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第二批农村电网改造县(市、区)的农网改造任务已基本完成,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也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使“两改”的成果及时在农村电价上体现出来,切实减轻农民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14号、计价格(1999)1024号、计基础(2000)212号、计价格(2000)364号等文件的要求,在我省第一批农村电网改造县(市、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的基础上,决定第二批农网改造县(市、区)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也实行同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农村电网改造县(市、区)农村公用变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降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即各县(市、区)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每千瓦时0.52元执行,其他用户的用电价格暂不变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鉴于农林场圃的农网改造工作滞后,还不具备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条件,因此,农林场圃所属的农户生活用电价格在当地农网改造结束后实行城乡同价,并由各市物价部门按改造一村、同价一村的原则实施,报省备案。
三、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电价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坚决实行用电户的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制度,接受用户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