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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药品价格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1]112号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惠农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药品作价有关问题的请示》(惠价发[2001]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请示中对我局宁价(农轻)发(2000)13号文件的理解是正确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属于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其批发价仍应按进价加规定的差率和5%最高折扣率顺加作价,超过规定产生的价差属违价金额,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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