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冀工总字[2001]26号文件
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通知
(唐工总字[2001]第20号)
各县(市)、区、场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科委、工商局、市直各单位及有关单位工会:
最近,河北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科学技术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河北省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对职工技协开展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做出了规定。这对于各级职工技协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投身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着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省“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技协的技术贸易活动,使其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稳定地发展,现将冀工总字[2001]26号文件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省“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各级职工技协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经市技协技术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认定,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方可视为“四技”合同,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未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参加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有关人员劳酬支付问题,要认真落实冀工总字[20O1]26号文件和唐山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唐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中有关有偿技术服务的奖酬规定,即按技术合同额扣除材料费后,工余时间接30-40%计算,最高不超过50%;纯业余时间接60-70%计算,最高不超过80%。
三、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税收问题,要严格按唐地税[1997]82号文件转发的冀地税[1997]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职工技协征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为了调动基层技协参与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积极性,依据《河北省工会职工技协会费管理实施办法》(技字[1997]2号)文件精神,市技协将上缴会费的25%作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其中:15%部分以银行划拨的形式返还给基层技协;10%由市技协直接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凡发给有关人员的劳酬费、奖金,都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