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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O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者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个年度终了后90日内,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及其子公司发生产权变动情况以及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五)企业及其子公司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或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等影响国有资产产权完整的变动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批准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或将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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