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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1、《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批表》(附件1);
  2、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3、资质证书复印件;
  4、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复印件。
  (二)对经市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财政部门为其办理聘请手续,发给《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附件2)。
  第四条 市以上财政部门依据专家个人特长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每次政府采购活动,本着专家对口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报酬。
  第五条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库,由市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是持证人参加本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凭证。持证的专家有机会获得市以上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并有资格接受本省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或具备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聘请,担任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七条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审和咨询活动,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或评审意见。
  第八条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或评审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
  第九条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聘书,并在公开媒体上公布:
  (一)故意损害委托单位、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担任评审或咨询工作中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互相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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