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预[2001]197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批表 (略)
2、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略)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和廉洁、高效,根据《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法律水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市级可放宽到6年)并具有中、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招投标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技术,在其技术领域享有一定荣誉或超长特点。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尊重科学,注重研究,善于用科学的态度分析、处理工作和专业技术研究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四)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具有献身精神。能够正确处理工作、学习、生活和社会义务之间的关系,自愿为政府采购献计献策。
(五)秉公守法,严守秘密,能够自觉遵守评标纪律和评标办法,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评标内容和过程。
(六)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利用评标之便,向投标者许愿、押保,不以任何方式接受招投标当事人贿赂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七)服从政府采购招标人的统一安排,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和司法公证人员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申报和审批: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专家,可以向市以上财政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