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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1]20号 2001年6月21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重新核定住房建设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费仍以拆迁户数为计算单位。长春市、吉林市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1%执行;其他地级城市按0.35%执行;县级城市按0.42%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管理费按照拆除建筑面积收取。长春市、吉林市标准为每平方米2.80元;其他地级城市标准为4.20元;县及县级市的标准为5.60元。
  三、规范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基数计算方法。
  (一)每户平均拆迁安置面积按60平方米计算;
  (二)安置房屋造价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高于1650元的按1650计算;低于900元的按900元计算。
  四、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仍按国家规定实施减半收费政策。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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