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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吉林省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吉林省公路超限运
输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收字[2001]8号 2006年6月22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的要求,为维护公路完好、畅通,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公路(含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中车辆超限运输部分的标准予以重新核定,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收费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
  1.轴载超限车辆的收费标准
  (1元×总轴载超限吨位数-超限轴数)×行驶公里数
  2.总重超限车辆的收费标准
  1元×总重超限吨位数×行驶公里数
  3.总重及轴载均超限的收费标准
  轴载超限标准+总重超限标准50%
  4.长、宽、高超限车辆的收费标准
  其中对长20米、宽3米、高4.3米(含本数)以下的超限车辆,按0.5元/车公里计算;对长20米、宽3米、高4.3米以上的超限车辆,按l元/车公里计算。
  5.检测费
  检测费每轴次10元。对不超限的车辆不得收取检测费,对已收取赔(补)偿费的车辆不再收取检测费。
  6.需要验算、监护通过公路及公路桥梁的特大型(车货总重60吨以上)车辆,其验算费、监护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过桥赔(补)偿费按实际损害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轴载超限车辆收费标准和总重超限车辆收费标准公式中的"行驶公里数"是指超限车辆在我省境内有限载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单向行驶里程。
  二、超限运输范围的界定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超限运输管理以卸载为主,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按上述标准收费。
  三、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在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时,不得收取任何工本费。
  四、该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吉林省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罚款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0]348号)和《关于发布"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占用计价收费规定"的通知》(吉交联发字[1997]20号)中有关车辆超限运输部分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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