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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行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行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1]220号 2001年6月8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证券行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证券公司总机构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按我局苏国税发(2001)217号文件的规定,一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2、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汇总纳税办法的各证券公司总机构及各级成员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缴。
  3、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证券公司总机构及其营业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办理纳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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