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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失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资本营运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权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
  (二)决定全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及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审批全资企业的重大投资、产权转让、举债、抵押、担保事项;
  (三)下达权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考核;
  (四)任命全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推荐控股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调整和投入;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资本营运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二)按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运营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报送资产统计报表等;
  (三)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执行全市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调度和管理方案;
  (四)以出资额为限对其权属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维护权属企业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法人财产权;
  (五)接受财政、国资、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资本营运机构对权属企业的投资累加超过净资产50%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不得兼有政府行政职能;
  (二)产权界定清楚,占有的国有资产已进行资产评估;
  (三)市级资本营运机构国有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包括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投入的资本;
  (四)各种基础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能够显著提高规模经济效益的机构,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报市国资委批准,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条件的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列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的权属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分布结构等基本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案,财务、投资、收益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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