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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境内铁路运输代理企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境内铁路运输
代理企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1]123号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银川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联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银铁分办函[2000]100号)收悉。为加强我区铁路运输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代理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代理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宁夏境内铁路运输代理企业收取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货运代理经营者,受委托人的委托,并按委托人的要求完成货物点到点的位移过程中所发生的包装、装卸、搬运、仓储保管、运输、中转及相应的所有手续。
  二、货物运输代理者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场所和开展货运代理必备的设施。
  三、货运代理经营者在开展货运代理服务时,按以下原则收取货运代理服务费:
  1、从事与铁路货物延伸服务内容相同的业务,其收费标准按我局《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经发[1998]11号)文件执行。
  2、以上之外的货运代理服务收费暂由代理方与委托方协议确定,并将实行情况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3、货运代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同运输方式的运杂费,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主管部门所定标准向委托人代收,属市场调节价的由代理方与委托方协议确定。
  四、货运代理经营者开展货运代理要遵守以下规定:
  1、货运代理者必须在营业场所和货运代理合同(订单,下同)公布或标明以下内容:代理方式的种类、不同代理方式的服务内容、不同代理方式可能发生的运输方式、各种代理方式的收费标准、合同签订后双方的责任等,做到明白服务,明码标价,便于消费者监督。
  2、货运代理以自愿为原则。开展货运代理必须签订代理合同。货运代理合同由货运代理经营者统一印制,委托人可在代理合同上自主选择、确认代理方式。货运代理经营者不得强制代理,不得强制委托人选择代理方式,不得与铁路运输主营企业串通垄断代理市场,进行强制服务。
  3、货运代理者须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货运代理服务计费方式的备案。按照批准的经营项目和服务范围,开展货运代理业务,依法收费,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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