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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超过20%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全额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对享受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同样,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资产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含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具体审核确认权限比照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三)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如果资产置按双方不存在补差,则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或换出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帐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资产置换的一方存在补差,则交易中支付补价一方各项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应以换应资产原帐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一方,其各项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净值扣除补价为基础,相应地按上述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为:
  支付补价方某项换入资产成本=某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帐面净值+支付补价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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