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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总的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第四条(二)“同样,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资产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40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股权投资业务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相对于债权性投资所得的权益性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其取得的投资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做会计帐务处理但事实上确实已进行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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