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降低住房交易收费
(一)取消住房交易环节的各种管理费、鉴证费。
(二)降低现有住房交易手续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三)住房交易税费收取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进行审核性价格评估,并以此作为收取税费的标准,审核性价格评估不得向交易双方收费。
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一)市房管、土地、财政等部门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设立统一的对外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收件、内部运转、统一收费、核发权证的“一门式”服务;设立简洁、必要的工作流程,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公开办理程序、收费标准,面向社会推行服务承诺。
(二)缩短办事时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其它存量住房交易办结手续必须在30日之内完成。
(三)住房交易过程中涉及当事人应当缴纳的契税、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分别由财政、土地管理部门派驻人员审核后,由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机构统一办理,集中开票,统一进市财政专户。
六、加快房地产权属证书发放速度
(一)通过登报、发函等方式促使各房改单位尽快办齐有关手续,申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力争今年内完成各房改单位土地使用证的分割手续。
(二)个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凡1995年底以前领取了权证的在换发新证时只需缴纳工本费。1996年后领取的权证在换发新证时(房改房除外),未缴交契税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缴。
七、扩大购房落户范围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可按《关于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洪府发(2000)34号)第五项规定,办理有关人员的落户或户口迁入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购买方(含以按揭方式购买),可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人员的落户或户口迁入手续。
八、规范和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本年度内完成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与其所办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使房地产中介服务走向市场化、专业化的轨道。
(二)加强对房地产咨询、评估和经纪的管理,尽快出台《南昌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