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
市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中公房过户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房改网络单位:
根据市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纪要(2001)2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中公房过户认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00一年六月十六日
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中公房过户认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市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纪要(2001)2号文件精神,保证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工作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二、公房过户的定义
本实施意见中的公房过户,是指本人或配偶所承租的公房(单位自管房或直管公房),经产权单位同意变更承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或由新承租人直接参加房改购房。
三、公房过户的时间界定
职工在1995年8月7日以后,将承租的公房过户给他人承租、购买的,该住房面积计入原承租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变更承租人的时点,以租赁证(原件)发证时间为准,无租赁证的,以首次交付租金的支付凭证为准。
变更承租人后直接参加房改购房的,以产权单位填写的《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申报表》盖章时间为准;无时间记录的,以杭州市房改办电脑首次审批时间为准。
四、公房过户面积的认定
公房过户面积在本人职级标准以内的,计入原承租人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超过职级标准以外的面积计入新承租人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如新承租人仍未达标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
五、公房过户属于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并提供下列材料,其住房面积不计入原承租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
1、原承租人死亡后过户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死亡证明;